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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条款:
客户(甲方)已认真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确认了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协议中要求承担甲方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应甲方要求,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已经就本协议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阅读并充分理解。
重要提示:甲方必须妥善保管本人银行卡、存折、银行密码以及网银令牌等重要物品及信息,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前述重要物品及信息以任何方式提供给无关的第三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使用。乙方规定,乙方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代客户保管前述物品及信息。若乙方员工以各种名目向甲方索要前述物品及信息,属于违规行为,甲方应通过乙方客服电话及时进行投诉,保障资金安全。若甲方基于信任或业务便利主动要求或委托乙方员工代保管前述凭证、物品及信息亦属于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可能造成的资金风险及其他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追究甲方及乙方员工违约行为的权利。
个人业务协议
客户(甲方)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签订以下协议。
厦门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为保证合法、规范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人(甲方)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签订本协议,保证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1条 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或自愿将本人已经开立的人民币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第2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各项业务时,还应遵守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3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需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的审核。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承担法律责任。
第4条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5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6条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写开户申请书,符合乙方受理个人票据业务开办条件的客户,在申请办理票据业务时还要预留签章。乙方受理后,甲方应确认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乙方填写(打印)的内容。
第7条 甲方须按支付结算法律法规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并按乙方有关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8条 甲方使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要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9条 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甲方因故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须出具书面证明,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10条 甲方遗失和更换预留个人印章的,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提供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11条 甲方须定期与乙方核对账务。
第12条 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个人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无效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13条 乙方应依法保障甲方的资金安全,并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条 本协议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15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按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协商解决。
厦门银行个人II类户服务(电子渠道)
第16条 定义:
1、“电子账户”仅指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接受客户(甲方)申请,通过乙方指定电子渠道为甲方开立的II类个人银行账户。
2、绑定账户: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须将电子账户与甲方本人已开立的同名Ⅰ类银行账户(或信用卡)建立绑定关系,经乙方对甲方留存的身份证件信息、手机号码及绑定账户信息等内容核验无误后方可办理开户申请。
3、绑定手机号:是指甲方申请在线开立电子账户时设定的,与该电子账户关联且在甲方本人名下的手机号码,根据相关规定,该手机号码须与甲方绑定卡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一致。为防范资金风险,绑定的手机号用于在指定业务过程中接收乙方发送的授权码、验证码、交易提示及账户变动信息。
第17条 申请与开立:
1、甲方自愿申请开立电子账户,知悉、并愿意遵守本协议(含《厦门银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等)项下的全部条款,履行本协议,并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乙方电子账户服务有关规定。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应当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且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申请。
3、甲方申请电子账户时提交的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应当与绑定账户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证一致,提交的手机号应当与绑定账户的银行预留手机号一致。
4、甲方应妥善保管电子账户的各类密码、绑定的账户信息及移动终端设备,如上述信息或设备出现遗失、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情况,应立即通过乙方指定的方式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在变更申请完成前,已发生的损失及风险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办理电子账户签约业务,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手机号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如乙方向该手机号发送用于安全认证的动态密码短信,甲方须确认短信发送编号、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等信息与正在进行的交易事项一致,并正确输入收到的动态密码。非乙方原因(例如短信网络原因造成迟延、信息丢失,甲方提供手机号有误、手机关机、欠费停机、手机号码变更,甲方未认真核对信息、未正确操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完成以及导致的一切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6、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电子银行渠道。
第18条 服务内容:
1、乙方通过银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厦e站等渠道和方式提供服务,甲方在使用和操作上述服务时应遵守乙方相关服务的规定。
2、电子账户不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厦e站等渠道和方式了解其电子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对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6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申请。否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所有账务情况的变动内容。
3、甲方长期不使用电子账户或账户余额小于零元,或开立乙方电子账户后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无需进行事先通知,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继续提供电子账户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办理电子账户销户,电子账户内资金本息将依据甲方的指令转回其绑定账户或其指定的他行同名账户,甲方应当确保前述收款账户为有效账户,否则因此造成资金无法正常到账等风险与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9条 业务须知:
1、凡使用密码通过电子账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应承担所有相关的还款等义务。
2、甲方应确保交易密码、手机号码及甲方信息等资料不被泄露于任何第三方,并且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有关电子账户密码等的欺诈、遗失或被盗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电子账户仅可用于合法交易。甲方不得使用电子账户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交易,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对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任何交易,乙方有权拒绝处理或支付,并有权采取限制或终止服务措施。
4、甲方若遗忘电子账户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须由本人凭合法有效居民身份证通过乙方指定的渠道申请重置,并经乙方核实甲方身份后,进行密码重置。
5、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明、存在乱码、不完整等。
2)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信用额度不足或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3)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等恶意目的。
4)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属乙方过失的情况。
5、甲方开立电子账户需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且仅为我国税收居民(甲方需声明本人仅为我国税收居民,详见附则: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基于对客户负责的审慎原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对应有效实名身份证件。
6、甲方申请开立电子账户时所设定的绑定卡、绑定手机号码等,必须是客户本人合法获得、真实有效且符合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件,并处于甲方有效掌控下。因甲方遗失绑定卡、变更绑定手机号码,或将绑定卡、绑定手机号码转借、转租他人使用,或因甲方原因泄漏资料及交易信息等所产生的全部风险、损失与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7、甲方同意乙方可应环境安全等级或所办理业务的情况,针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信息采集及身份验证步骤等,以申请时乙方开户的实际要求为准。
8、若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提供有效存续的证明文件,或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的银行账户涉及洗钱、诈骗或违反乙方内部合规政策,乙方有权直接暂停/终止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全部账户的相关服务而无需事前通知甲方,甲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不论直接或间接导致)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9、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无需另行取得甲方事先同意,乙方即有权直接将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信息、通过乙方服务产生的信息(包括本协议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查询、收集的信息,用于乙方及其因服务必须必要委托的合作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推荐产品、开展市场调查及数据分析。
10、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基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乙方无需另行取得甲方事先同意,即有权直接向乙方因提供上述服务而必要开展合作的合作方提供、查询、收集客户的信息。为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乙方及其合作方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各种措施保证信息安全。
11、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发生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账户调整为止收、止付、解除绑定账户、解除绑定手机号码直至强制销户,相关风险与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1)乙方有合理理由认定该银行账户可能非甲方本人开立的或非甲方实际控制;
(2)甲方否认银行账户由本人开立或实际控制;
(3)绑定卡手机号与其他客户的绑定手机号重复;
(4)银行账户绑定手机号码不存在无效不真实或为虚拟手机号码(如阿里小号等)或绑定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不一致;
(5)绑定账户为非客户本人实际控制银行账户或绑定账户信息或属性变更;
(6)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对银行账户安全性产生影响的情形;
(7)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告与变更
1、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变更或暂停所提供的电子化自助渠道、业务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或修改服务费用标准等本协议其他内容,经乙方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手机客户端、厦e站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公布后,于乙方确定的实施日期正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约束力,无需另行通知甲方。若甲方不同意上述变更,可停止使用电子账户并办理注销手续。甲方在公告发布后继续使用该账户的,视同接受有关变更、暂停或修改的内容。
2、乙方对甲方的任何通知,经乙方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告、手机客户端、厦e站客户端、服务热线、相关渠道等任一方式公布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收到。
第二十一条 电子账户的终止
1、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厦e站等渠道,提交账户销户申请,且乙方已受理成功。
2、甲方存在恶意操作、恶意攻击,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电子账户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3、在甲方违反本协议和其他乙方业务规定,或利用乙方服务功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4、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撤销在账户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的交易指令,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或免除甲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相关银行业务,应按乙方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和提供申请资料,并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甲方填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产生的风险后果由甲方承担。
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乙方记录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乙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
第二十三条 甲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收入等信息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甲方未及时通知甲方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甲方违反本协议和其他乙方业务规定,或利用乙方服务功能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单方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撤销在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或免除甲方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对甲方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形除外:
第二十六条 甲方需保证在乙方处的开通有偿服务的缴费账户有足够余额用于扣收服务费用。如果甲方有偿服务的缴费账号中人民币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导致乙方无法扣收服务费,则甲方签约账户的服务将自动暂停;暂停后乙方仍将每天从甲方服务费缴费账户中扣收服务费,若扣收成功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自动恢复服务。
第二十七条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等公示的金融服务价格标准向乙方支付业务相关费用,并授权乙方从甲方账户中扣收。乙方有权调整银行的服务功能和改进银行的服务方式以及对服务收取合理的费用,此类修订以在营业网点或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银行无须以其他方式另行通知。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相关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网络拥堵、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乙方因自身过错未及时正确执行甲方交易指令的,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但不包括对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预期利益赔偿。乙方的损失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超过交易指令的金额或甲方直接损失的金额(以较少者为准)。如甲方因乙方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相应服务。
第三十条 甲方知悉乙方银行服务的相关操作规定,并严格按相关操作规定使用银行服务,如因甲方操作错误或投资失当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甲方银行密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密码、网银密码、查询密码等)是乙方在提供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对所有使用签约账号、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必须妥善保管银行密码,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将密码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人(包括银行工作人员),并在使用银行密码过程中采取遮掩、遮挡等手段防止银行密码泄露,否则应承担因任何原因被他人知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银行密码泄露、遗忘的,甲方应按乙方规定及时办理更换、重置手续,并承担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权对银行服务系统进行维护、升级、改造,并有权根据需要单方面暂时中止银行服务: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开展需要调整银行的服务功能,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如有疑问、意见,可拨打电话“400-858-8888”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建议或投诉。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经甲方申请、乙方为甲方开通相应业务时,除双方另行约定外,甲方办理相应业务即适用本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或甲方销户后,本协议效力终止。
第三十五条 上述条款由厦门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厦门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协议条款进行的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将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甲方,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门规章与命令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当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则文件: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本人声明:本人仅为中国税收居民。本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30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说明:
1、本声明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知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本声明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资金存管三方协议
协议编号:XMBCG-201606-91
甲方 为在乙方平台已注册用户
甲方声明:
兹声明甲方在申请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前已仔细阅读并理解《资金存管三方协议》,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网络交易资金存管,即甲方申请办理充值、转账、提现等资金划转业务须向乙方发出交易指令,甲方授权乙方通过服务商向丙方传输、验证交易指令,丙方仅按照服务商传输验证后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及对应其他操作;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所提供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必然还款、也不保障甲方能够获得乙方融资项目下的本金和预期收益。甲方已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之含义,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本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网络借贷平台):先智创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为在乙方平台成功注册的用户,乙方和丙方连通网络交易平台资金存管系统,乙方和丙方已签订编号为 《资金存管服务协议》(以下称“《合作协议》”)。
为此,甲、乙、丙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交易及结算规则、丙方账户管理及结算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就甲方在乙方进行网络借贷交易,丙方存管乙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资金存管三方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供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三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或融资等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乙方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在乙方进行网络借贷交易的情形,甲方的角色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人、融资人、担保人、渠道方及其他与本借贷项目相关的主体等。
(二)甲方保证其向乙方、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甲方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必须按照约定的要求,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三)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允许进行投资性交易。
(四)乙方已向甲方清楚揭示网络借贷交易风险,甲方已明确知晓并愿意承担网络借贷交易风险。甲方的指令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五)甲方已明确知晓丙方仅负责网络借贷交易资金存管,即甲方申请办理账户开立、充值、转账、提现等业务须向乙方发出交易指令,甲方授权乙方向服务商发送前述交易指令,并由服务商向丙方传输、验证交易指令,丙方仅按照服务商传输、验证后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及对应其他操作;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所提供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保障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必然还款、也不保障甲方能够获得乙方承诺的项目本金和预期收益。
(六)甲方已明确并同意:丙方不参与甲方与乙方或其他用户之间的交易,丙方对甲方在91旺财平台的投资收益和本金回收不做任何担保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对甲方在91旺财平台所看到的信息的真实性不作任何担保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对甲方在91旺财平台进行的任何操作所产生的投诉或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同意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乙方交易规则。
(八)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并保证,丙方仅根据乙方通过服务商传输、验证后的指令进行资金划转及冻结等操作,丙方进行的该等操作均视为已取得甲方的合法有效授权,对甲方具有法律效力。
(九)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十)甲方确认知晓用户号和密码的重要性。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委托或资金划转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和有效的甲方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其用户号及密码失密及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 乙方声明如下: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91旺财的运营商,具有相应的资格开展网络借贷相关业务。
(二)乙方承诺其服务平台注册的投资人、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存在任何虚假融资人和融资项目,不存在为融资人虚构融资项目、故意隐瞒融资项目重大瑕疵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并承担由此而可能引发的经济及法律责任。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身份识别,对甲方资金来源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乙方承诺其通过自身服务系统向资金存管系统所提交的任何交易指令和推送的任何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且均为乙方平台的注册用户提交的指令或提供的数据;如因该类指令或数据信息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不合法而可能导致甲方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承诺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和结算规则。
(五)乙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丙方的责任条款,并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
(六)乙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负责承担反洗钱的职责,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做好客户身份识别、资料保存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
(一)丙方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能够履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资金划转和存管职责。丙方仅按照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内容承担资金划转和存管职责。丙方不负责对甲方进行身份识别,不负责审核甲方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不负责对乙方平台项目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不对乙方平台项目收益提供任何承诺和担保。
(二)丙方具有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必要条件,通过资金存管系统能够为甲方的交易结算资金提供相关的服务。丙方不负责审核乙方所提供融资人和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不保障融资人和融资项目必然还款。
(三)丙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乙方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四)丙方承诺按本协议规定执行指令,并确保执行行为的及时、准确、有效;如因执行行为不及时、不准确、未生效而导致甲方或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丙方按照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账户服务
第四条 P2P资金存管系统是丙方针对网络借贷交易资金存管业务开发的系统,主要功能包括账户开立、查询、充值、转账、提现、清算对账、资金存管等。系统对接后,丙方将为甲方分别单独开立并管理其客户存管记账账户,对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进行明细核对。于本协议中简称为“资金存管系统”。
第五条 账户开立是指甲方与乙方、丙方共同签署本协议,签约后丙方通过资金存管系统为甲方开立客户存管记账账户。
第六条 为实现为甲方提供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甲方应为在乙方平台注册的用户,丙方应为甲方开立客户存管记账账户。
第七条 客户存管记账账户指丙方为甲方开立的,管理甲方用于网络借贷交易结算资金的虚拟账户。客户存管记账账户记载甲方网络借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并与甲方在丙方登记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和甲方在乙方平台注册用户建立绑定关系。
第八条 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指甲方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银行资金往来结算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若甲方为个人客户,该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为客户同名借记账户;若甲方为机构客户,则甲方客户存管记账账户不能与任何自然人储蓄账户建立绑定关系,只能与甲方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的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允许是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之间办理签约转账业务。具体账户信息以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绑定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
甲方充值时可以选择代扣或网银网关方式,当选择代扣方式进行充值时,甲方应先将交易结算资金存入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之后才能从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充值转入客户存管记账账户。甲方从客户存管记账账户提取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通过提现划转回到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九条 甲方申请办理网络借贷业务前,需先在乙方平台注册用户。
第十条 丙方为甲方开立客户存管记账账户,管理甲方用于网络借贷交易的结算资金。客户存管记账账户记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
特别的,对于甲方是由乙方合作机构推荐的,乙方在取得甲方充分授权(授权乙方代理其办理账户开立、提现、借款、还款等)的情况下,乙方可通过批量开户的形式代甲方在丙方开户。此种情况下,乙方应控制甲方只能作为个人借款客户,甲方授权文件由乙方保留,如丙方需要查阅时,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支持。如因乙方未能取得甲方的充分授权而可能导致甲方或丙方等相关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一切相关责任,与丙方无关,丙方接收的开户指令均视为已经过甲方授权。
第十一条 甲方可在乙方进行交易资金账户和存管资金变化情况的查询。若甲方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或余额有异议,应向乙方查询并核实。若乙方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丙方配合进行查询、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进行充值、提现、转账等各类交易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已经在丙方设置的客户存管记账账户交易密码。
第十三条 充值:注册完成后,甲方可将资金划入其客户存管记账账户。
第十四条 转账:是指投资交易成功后资金从甲方(如作为投资人)客户存管记账账户转到融资人客户存管记账账户,或是从甲方(如作为还款人)客户存管记账账户转到投资人客户存管记账账户,或其他转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除投资人之外的其他项目参与方之间的互转等)。
第十五条 提现:是指甲方将资金从客户存管记账账户划回已绑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章 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甲方修改客户存管记账账户交易密码可以通过乙方网站或手机APP等乙方提供的渠道办理(具体由乙方确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或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经乙方和丙方双方认可后,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一)乙方或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
(二)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或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存在争议;
(四)为非法目的使用资金存管系统;
(五)利用资金存管系统传输任何骚扰性的、中伤他人的、辱骂性的、恐吓性的、庸俗淫秽的或者其他任何非法的信息资料;
(六)利用资金存管系统进行任何不利于丙方的行为;
(七)不遵守所有与系统服务有关的协议、规定和程序;
(八)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和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时,向甲方发送协议终止通知,并自协议终止通知发布之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的交易指令,丙方不再接受资金划转指令。本协议终止,不影响乙方与丙方依法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三方的责任条款
第十八条 乙方因未有效履行甲方投融资资产的管理主体、清算交收义务,所导致的甲方投融资资产损失或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并不因上述任何原因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如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甲方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交易结算资金无法正常转账支取的,由乙方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丙方因不履行存管义务,未按本协议约定划转资金,造成甲方及乙方损失的,由丙方按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甲方交易结算资金存取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丙方数据为准,由乙方、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因甲方投资交易造成的差错事故,以乙方交易数据为准,由乙方负责查明原因并调账。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未如实执行甲方下达的交易指令,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丙方并不因此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丙方郑重提醒甲方注意用户号和密码的保密。任何使用甲方密码进行的交易或资金划转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和有效的甲方指令。由于甲方未尽到防范风险的义务造成其用户号及密码失密及其他非乙方、丙方原因而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交易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包括丙方上市地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向政府授权的信用联合征信机构提供;或因审计需要向审计机构提供;或因其他原因向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或向与丙方签署合作协议的合作机构提供;或甲方指示外,不得向第三人透露。乙方、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五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注册用户信息及个人银行借记账户信息或机构客户银行账户信息,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出售、出租、转让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或使用。
第二十六条 若甲方遗失注册用户信息、身份证件,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账户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个人投资者时,如遗失个人银行借记账户信息,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如遗失银行预留印鉴或相关支付凭证,应及时向其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在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转账业务所产生的损失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丙方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乙方、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和划转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以及乙方或丙方不可预测或不可控制因素而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交易和划转资金,乙方、丙方不承担责任,但乙方、丙方保证尽快采取其他方式使交易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甲方为进行网络借贷交易使用的网站或软件必须是乙方指定站点公示或下载的。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网站或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当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二条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忠实地向甲方提供信息、资料。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投资参考,甲方应自行承担据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在乙方办理的任何交易均与丙方无关,丙方仅依据乙方提供的数据办理存量客户迁移工作,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甲、乙、丙三方各自依照相关法律与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任何一方不对其他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法律法规变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等,导致丙方不能履行存管义务的,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如乙方出现重大财务风险、诉讼风险等重大风险,导致甲方无法收到预期本金及收益的,甲方承诺不得追究丙方责任、不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行政、媒体等途径)向丙方主张任何权利。
第三十七条 如甲方涉嫌进行违法交易或违反本协议约定时,丙方将无法保证资金划转操作的顺利进行或者正确的完成,且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在上述情况下已完成资金划转的,丙方有权收回资金,并有权对甲方的客户存管记账账户进行限额、冻结、停止服务,直至关闭客户存管记账账户,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资金如已划转至甲方银行账户的,甲方同意丙方有向甲方事后追索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如发生乙丙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项下合同解除的事宜,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乙方的存管约定,本协议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承诺不追究丙方责任。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交易产生税费由有交易各方自行缴纳。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由甲方通过乙方服务渠道在丙方提供的服务界面操作,各方在该服务界面进行的任何形式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数字证书、密码、点击确认等形式均视为各方的可靠电子签名。本协议经(1)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确认同意签署本协议,且(2)乙方和丙方提示交易成功后,于系统记录的签约日期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二条 本协议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出台或修订,相关条款按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本协议中如有与未来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存在冲突或不一致的条款,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生效之日起即可确认此类条款自始无效。但本协议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机构、乙方或丙方业务规章等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或公告通知。公告通知自公告在乙方丙方经营场所、各方网站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议生效后,至下列任一事件发生时终止:
(一)乙方或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终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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